对退出强制监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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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智杰[1] 

机构地区:[1]重庆交通大学

出  处:《中国交通建设监理》2014年第7期14-15,共2页China Traffic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摘  要:投融资模式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退出强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是不适宜同时也是不可取的,相反,这类项目的工程监理应纳八政府采购之中(项目法人将监理费全额交政府有关部门,由政府有关部门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直接对政府负责),确保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关 键 词: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 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 投融资模式 项目法人 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分 类 号:TU712.2[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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