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去向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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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显龙 

出  处:《当代检察官》2014年第7期32-32,共1页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摘  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元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该案近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黄辩称,对这一笔贿款,他先前并没有开封,到了寺院才知道纸箱中有一百万元,因此不应列入受贿数额。

关 键 词:赃款去向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受贿数额 人民检察院 非法持有 有期徒刑 二审开庭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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