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规则研究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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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燕[1] 金根林 

机构地区:[1]山东政法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13期35-40,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基地民商事法律与民生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项目编号:CLS(2013)D142】;山东省法学会课题【项目编号:SLS(2014)G56】资助阶段性成果

摘  要:冷冻胚胎是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这种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实践中有关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纠纷也越来越多,亟需解决。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有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三种观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具有双重性,冷冻胚胎是一种特殊的物,具有物权客体属性,同时冷冻胚胎也是生育自主决定的人格利益,具有人格权客体属性。意欲成为父母而通过手术产生冷冻胚胎的夫妻是冷冻胚胎的权利人,享有受限制的所有权和冷冻胚胎自己决定权,权利行使应双方协商一致,并受法律和公序良俗的限制。夫妻双方死亡后,其继承人对于遗留的冷冻胚胎应享有受限制的继承权、人格利益及受限制的处分权,建议构建夫妻死亡遗留冷冻胚胎的收养制度,以保护各方利益。

关 键 词:冷冻胚胎 所有权 自主决定 冷冻胚胎收养制度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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