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关系密切人”的方法论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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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巴奥 冯兆惠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100 [2]河北法学杂志社,河北石家庄050061

出  处:《河南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120-122,共3页Henan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意义 “关系密切人”是《刑法修正案(七)》中提出的新概念,位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规定部分。该罪主体部分具体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后者由该条第二款规定。 在犯罪构成中,主体的判断是相当靠前的,甚至在构成要件的形式判断角度,是“先决性”要件要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1]。在该罪主体研究中,“关系密切人”无疑是最引人注目的。在实践中,很多权钱交易都以“利用影响力”的方式进行,然而践行多年,检察机关利用该罪查处犯罪的案例并不多见,这不得不让人对某些“固定模式”产生动摇。

关 键 词:方法论 国家工作人员 反思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刑法修正案 《刑法》 主体部分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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