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因“留置”货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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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光明 

机构地区:[1]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2554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0期78-78,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情]马某系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主管,负责销售货物和回收货款。2012年11月份,公司总经理曾某找到马某,向马某借款50万元,使用期限一年,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2013年5月该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濒临倒闭。马某担心自己的借款"打水漂",于是将刚刚收回的53万元货款私自截留作为还款和利息。事后,

关 键 词:回收货款 行为 留置 销售主管 销售货物 使用期限 公司 总经理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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