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性预设看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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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成军[1]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127-133,共7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作者主持的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构建中族际政治整合的宪制理路及制度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4XZZ012)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基于解决人的问题,在每一项制度设计的背后,都必然暗含着对制度的主体——人及其本质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对人性的不同假设也导致了中西法律制度构架迥然而异,中国传统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采取人性善的假设,由此形成人治传统。而在西方则恰恰相反,基于对人性特别是政治家本性的悲观假设,由此形成法治传统。纵观中外思想史,以人性恶为基点的政治制度恰好弥补了人性善在政治制度设计中的不足。而作为现代社会一个基本制度的法治应基于双重的人性假设之上:在私域要对民众采用人性善的假设;而在公域要对当权者采用人性恶的假设。因为人性是恶的,所以法治是必须的,因为人性是善的,所以法治是可能的。

关 键 词:人性 中西 法律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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