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个人信息之保护——以告知后同意为中心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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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勇[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理论月刊》2014年第8期124-128,共5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3年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2013B503)

摘  要:在当代信息社会,因网络科技发展与信息不对称现象,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新的挑战;而告知后同意原则之适用,则为其提供了解决之道。告知后同意原则主要包含告知与同意两个方面,告知应合理有效使得当事人得以了解其个人信息将如何被搜集、利用或分享;而同意应自愿、目的特定、清楚明确、基于告知后书面为之。并针对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之规定进行评述,以期能更好的借鉴告知后同意原则,增进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之有效性。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告知后同意 信息不对称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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