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视阈中的公法解释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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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海挺[1,2] 

机构地区:[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基地 [2]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4期121-128,共8页Journal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arty School

摘  要:自然法学强调法和法律的区分,认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之外存在法。在私法领域,基于私法的造法性以及制定法的局限性,适用法律时允许依法解释或在法律之外寻找法的做法易为人们所接受;但在公法领域,鉴于公法限制公权力及保护私权利的性质,公法解释是否还能突破公法的明文规定甚或在法律之外再找法?本文认为,公法原则或公法理念是人们经过长期实践认识到的真理,本身即为法,公法规范若不合这些原则或理念,应被摒弃,转而适用其他合法之规范,公法涉及公权力行使的法律漏洞不允许以扩大解释作填补,惟涉及私权利享有之法律漏洞允许依法扩大解释。公法解释应遵循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合目的原则和合程序原则。

关 键 词:自然法 公法 私法 法律解释 基本原则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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