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代僧官制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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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德朋[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历史学院,沈阳110036

出  处:《黑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149-152,共4页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金代佛教研究"(12BZJ006)

摘  要:金朝立国后,逐渐建立起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僧官制度。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僧务,设置都僧录、都僧录判官、都纲等职专司管理。寺院也建立起包括住持、监寺、首座等在内的僧职体系,并确立了作为一寺之主的住持的多种选差途径。僧官制度对保证金代佛教的健康发展,保证国家对佛教僧团的控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 键 词:金代 佛教 僧官 僧职 制度 

分 类 号:K246.43[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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