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犯罪与检察院公诉职能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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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荣国权[1] 史丽琴[1] 

机构地区:[1]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0004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期40-43,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2012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般课题:我国垄断犯罪与检察权完善研究的部分研究内容;编号:GJ2012C27.2012-7-14

摘  要: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中缺失关于刑事责任的条款。在《反垄断法(草案)》中有“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在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中取消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行的《反垄断法》只规定了两个刑事责任条款.即第52条和54条.但这两个条款都不是针对垄断行为规定的。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公诉职能 犯罪 检察院 刑事责任 垄断行为 2007年 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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