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问题解答之七(05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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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建安[1] 蔡雪晴[1] 

机构地区:[1]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会教研室

出  处:《财会月刊》2014年第7期125-126,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055.我公司是一家培训公司,之前都是开文化体育业的发票。不知道我公司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对外提供培训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因此不需要改征增值税,应缴纳营业税。

关 键 词:问题解答 航空运输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培训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 邮政普遍服务 增值税 营业税 

分 类 号:F562.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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