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陈某不作为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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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梅梅[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2期7-9,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典型案例】2008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约涂某到其家中卖淫。晚六时许.涂某称身体不太舒服,但两人仍然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后涂某称身体更不舒服,且其脸色开始变黄。其间,陈某帮涂某揉了太阳穴约二、三分钟。陈某意识到涂某可能有生命危险.但怕嫖娼的事情败露,并未采取送涂某上医院或拨打“120”求助电话等积极措施予以施救.

关 键 词: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故意杀人案 作为义务 卖淫嫖娼行为 2008年 典型案例 被告人 身体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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