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向污染”的责任认定——以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为例  被引量:2

The Liability Identification of Coming to Pollution: A Case of Noise Pollution Disp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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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宝[1] 刘叶玲[1]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环境保护》2014年第14期51-53,共3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环境污染与相邻污染侵害的适用关系研究"(14BFX110);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研究"(13JZD016)

摘  要:【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案例提供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类型】环境民事案件【案例名称】 贺某等诉天津新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主要争点】污染设施在先的侵权责任认定 【污染类型】噪声污染 【裁判情况】一审判决认为公路管护者与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责任;二审改判高速公路管护者承担责任。

关 键 词:责任认定 噪声污染 纠纷案 中级人民法院 高速公路 房地产开发商 环境监察 污染类型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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