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物质医药用途发明新颖性的考量因素——解析卡比斯特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被引量:2

Factors Considered in Assessing Novelty of Inventions Relating to Medical Use of Substance:Comments on Cubist Pharmaceuticals,Inc.v.P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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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羅霞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出  处:《中国专利与商标》2014年第3期101-112,共12页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

摘  要: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是一种方法发明,其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应从方法权利要求的角度来分析其技术特徵。通常能直接起到限定作用的是原料、制备步骤和工艺条件、药物产品形态或成分以及设备等。对于仅涉及药物使用方法的特徵,如果这些特徵与制药方法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其实质上属于在实施制药方法并获得药物后,将药物施用于人体的具体用药方法,与制药方法没有直接、必然的关联性。这种仅体现于用药行为中的特征不是制药用途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制药方法本身不具有限定作用。

关 键 词:发明专利权 医药用途 物质 纠纷案 委员会 用药方法 药物使用 行政 

分 类 号:TQ334.9[化学工程—橡胶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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