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保护的物权法进路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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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立东[1] 杨晔[1] 刘国栋[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65-69,共5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项目编号:12&ZD061);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团体法制的中国模式"(项目编号:12SFB10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历史建筑具有社会资源和私人财产双重属性。就历史建筑保护,我国形成了义务本位型的现行法规范模式,单向性地向历史建筑权利人课加义务,但未有对权利人克减权利行使予以补偿的制度性安排,违背了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法治原则,也未达成历史建筑保护的政策目标。因此,需要在财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实现并重的方向上,反思和重构历史建筑的保护路径,依托公共地役权的机制,在对历史建筑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对其权利及其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实现公共利益。公共地役权的设立及其内容应通过听证程序确定,并遵循比例原则。

关 键 词:历史建筑 义务本位 公共地役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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