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法抑或能动执法——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规范重构为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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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珍 戴乔 

机构地区:[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出  处:《新疆社科论坛》2014年第3期30-36,共7页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摘  要:在遵循公正优先原则的前提之下,有必要对不予处罚一般程序加以重新评价与塑造,构建一套不予处罚简易程序。首先,不予处罚简易程序,能够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契合行政改革的目的。其次,不予处罚简易程序能使相对人从一般程序的繁琐程序中解脱出来,符合便民原则的题中之义。再次,这样一种非机械化的、便民的灵活处断行为,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尊重和对良好行政的信心,从而实现政府权威的良性建设与有效运行。最后,《行政处罚法》中不予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并未当事人权利构成较大影响,反而能适应当事人迅速处罚结案的愿望,符合举重明轻以及权利保障的目的。

关 键 词: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行政效能 职业举报 权利保障 

分 类 号:D922.11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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