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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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詹启智[1] 张灵溪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22期267-269,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方式和范围规定的简单且抽象,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遇到了不少困难,使得纷繁复杂的著作权纠纷难以得到合理解决,即使得出判决也难以令人信服,这种司法实践上的尴尬引发了学界的争议。近年来学者多以再行使用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作为分界点来判断再行使用行为是否侵权,但否具有营利性只是判断再使用行为是否侵权的可参考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对此应从再使用行为对象的性质方面来探讨。

关 键 词: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 合理使用 营利目的 再行使用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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