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 [2]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 [3]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
出 处:《中州学刊》2014年第3期62-69,共8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11JJD840005)
摘 要:在法社会学的视野中,社会规范可以统称为"法"。伴随着现代化的浪潮,我国法治的发展水平与立法体系的完备并不呈正比例关系,多元社会规范的冲突越发明显,从而造成了"越轨泛化"。在这种背景下,针对"国家法"与"民间法"二元结构划分的偏颇,运用法律多元理论和位阶概念,我国现阶段社会规范的多元化可以界定为"国家法""团体法""民间法"的三元结构框架。这三种社会规范形成了四种互构关系: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与互动、国家法与团体法的冲突与互动、民间法与团体法的冲突与互动,以及国家法、团体法、民间法三者之间的冲突与互动。在我国社会转型期,根植于社会内部的传统性与移植于社会外部的现代性之间的兼容关系十分脆弱,规范冲突的实质是社会权力的变异、法律权威的弱化。因此,建构合理的社会规范体系需要在"国家本位"与"社会本位"之间寻求内在的平衡,进而强调多元社会规范之间的契合与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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