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学方法与辩证法——两种方法论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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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琳[1] 

机构地区:[1]南京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心,江苏南京210095

出  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52-58,共7页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学术史研究"(项目编号:12AZD10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专项基金项目"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项目编号:XKXM20120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范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SK2014019);南京农业大学"思正基金"项目"现代法治正义思想研究"(项目编号:SZJJ2012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确立现象学最终也是一门关于认识的科学之前,胡塞尔首先重新确立了"认识"与"认识论"概念。现象学与辩证法都是有关认识出场的方法论,但存在着根本上的不同。无论是概念的巨大差异、思考的起点设置,还是过程的演进道路、理论的变化模式,从辩证法到现象学至少经历了激变,从而导致哲学范式的彻底变化:从无限性思想到有限性思想、从否定性到肯定性、从递升的辩证法到递降的"辩证法"、从主客二分到拒绝主客二分、从反思的批判理性到"原意识"的先验统觉。胡塞尔晚年的生活世界现象学概念的提出,也为后继者们提供了广阔的思考空间。

关 键 词:辩证法 现象学 理解的发生 意向性 原意识 

分 类 号:B089[哲学宗教—哲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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