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免抵退税与申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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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朝敏[1] 王文清[1]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出  处:《进出口经理人》2014年第8期82-85,共4页Imp-Exp Executive

摘  要:国内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用外汇采购进口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享受免抵退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

关 键 词:进料加工业务 免抵退税 国内生产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调整 申报 出口货物 加工方式 

分 类 号:F812.4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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