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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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雪英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商情》2014年第29期194-195,共2页

摘  要:2005年我国《公司法》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写入其中,为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由于股东派生诉讼的代位性、派生性,公司作为三方主体中的一方在制度中就存在着特殊的地位。首先,公司利益受损是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提条件。其次,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应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最后,在诉讼的风险承担方面,公司不应该只是受益人,同时也应该是风险承担者。

关 键 词:股东派生诉讼 直接损害要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风险承担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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