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质评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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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毅[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207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164-168,共5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隐形刑事诉讼法2"(NCET-10-0602)

摘  要:当前各地检察机关推行的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主任检察官的定位、地位、权限等基本问题的设计上,均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背离检察制度原理之处:第一,主任检察官组并非一级办案组织。我国的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将主任检察官组定位为一级办案组织的方案和思路,从根本上讲是对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制度的一种误读、误解;第二,主任检察官不应再行使定案权,否则,有违检察独立原则并违背该项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初衷;第三,主任检察官制度缺乏"润滑剂"、"平衡器",导致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原则的硬冲突。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在检察独立和检察一体之间寻求平衡,为此,应当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赋予检察长职务收取权和移转权,并在此基础上对承办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和检察长三者的关系进行重塑。

关 键 词:检察改革 检察官 主任检察官 办案组织 检察长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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