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逮捕条件及慎用逮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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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万霞 

机构地区:[1]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科技投资》2013年第A32期566-566,共1页China Venture Capital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时.对危险性要件认识淡漠。羁押成为一种基本原则,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性措施却成为例外。这表现在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中只罗列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而根本不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也很少考虑甚至根本不考虑逮捕的必要性.“有罪逮捕即不错”成为批准逮捕案件承办人的一般心态.暴露出检察机关在“无逮捕必要”的运用上控制过严.与法院判决不接轨,与司法实践不相协调的缺陷。

关 键 词:逮捕权 逮捕条件 犯罪嫌疑人 慎用 检察机关 审查批捕工作 司法实践 强制措施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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