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压制视野中的股东会决议效力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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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江源[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15期58-6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以封闭性为核心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当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时,由于股东缺乏有效退出途径,投反对票的少数股东不得不接受与其意志相背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压制难题由此产生。股东压制主要表现为控股股东滥用多数决压制少数股东,其实质是投机行为。股东压制的根源在于多数决滥用。因需要在维护多数决与保护少数股东利益之间作出平衡。在我国2013年公司法中,无论是第二十二条决议制度还是第二十条禁止股权滥用原则,都难以涵盖用多数决之决议的效力类型。本文从决议侵害的对象、决议瑕疵的可治愈性等角度,论证了此种决议的效力类型为可撤销,并为探求股东压制难题的解决奠定基础。

关 键 词:有限责任公司 资本多数决 股东压制 可撤销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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