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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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传毅[1]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15期104-10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行政再审制度是终审后的非正式法律救济途径,应当围绕依法纠错、补充救济来设计,发挥再审制度两方面的功能。完善再审制度应当做好立案复查与再审的衔接,处理好纠正错误与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关系。再审事由应当具体明确,主要包括生效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建立起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以检察院抗诉为辅的启动行政再审的主体模式。应取消原审法院的再审权,一律由上级法院进行再审。严格限制再审的次数,上一级法院只能再审一次。加强涉行政诉讼信访改革,将申请再审与申诉分离,防止无限制申诉影响终审裁判的效力。

关 键 词:行政审判 再审制度 修改完善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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