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方法——论《侵权责任法》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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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恋[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下旬)》2014年第8期147-148,共2页

摘  要:民事责任不同于民事义务,也非债的一般担保。侵权责任与债分离有其合理之处。但试图以《侵权责任法》对各种权利实行普遍性的救济,则会产生诸多困难。最明显的是与侵权行为的构成理论产生冲突。如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责任方式,可能的解释是:首先,衡诸行为,如果行为不违法,只能根据《物权法》适用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其次,衡诸损害,只有既是违法行为又造成损害的才有适用第6条、第7条的余地。相反,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则可以由第21条进行调整。

关 键 词:债的本质 物权请求权 侵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方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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