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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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亮[1]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23期21-22,25,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民法理论关于民事主体存在二元论和三元论之争,二元论认为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三元论认为尚应当包括非法人组织。在现实中存在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且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传统二元论立法和理论显然与社会生活脱节。我国承认"其他组织"成为民事主体的做法是在继受德国民法理论过程中的一次有益革新,其中的实用主义精神值得赞同。

关 键 词:其他组织 民事主体 权利能力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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