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高利贷化”视野下的浙江民间金融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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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艳霞[1] 

机构地区:[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23期98-9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基  金: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浙江省法学会2013年度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去高利贷化’视野下的浙江民间金融刑法规制研究(2013NA28)"的成果。课题主持人:杨艳霞

摘  要:导致民间金融高风险的主要原因不是放贷主体是民间机构或者个人,而是放贷时的畸高利率。这种畸高利率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诱发了很多暴力犯罪。我国应当尽快在全国性的金融法律中规定法定最高贷款利率上限,并在刑法中设立放高利贷罪。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民间金融风险,使民间金融走上法治化、规范化、阳光化之路。

关 键 词:民间金融 畸高利率 刑法规制 放高利贷罪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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