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贩的商主体资格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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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文昊[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23期236-23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大陆传统商法上的商主体最常见分类是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这一分类也适用于我国的情况。公司(商法人)与合伙企业(商合伙)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但就数量而言,在我国以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小商贩为代表的商个人才是第一位的。本文首先从商主体制度的价值及功能角度、商事登记与营业资格的关系探讨小商贩商主体资格的取舍,最后从保护小商贩的角度出发,同时利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探讨小商贩是否具有商主体资格。

关 键 词:小商贩 商主体资格 商主体制度 经济学分析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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