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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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庆利[1] 李健锋[2] 

机构地区:[1]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2]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23期255-256,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在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法的先进规定和惯例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客观而言,引入该条款对于规范保险人的行业经营行为、限制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的稳定,以及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还应该看到,由于我国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过于粗漏和简单,需要我们对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存在的问题予以明确。

关 键 词:不可抗辩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 解除合同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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