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水权及其市场主体——对东阳—义乌水权转让实践的认识  被引量:11

Regional Water Right and its Principal Part of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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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青[1] 施国庆[1] 吴湘婷[1] 

机构地区:[1]河海大学经济学院,江苏南京210098

出  处:《水利经济》2002年第4期5-8,共4页Journal of Economics of Water Resources

摘  要:东阳—义乌水权转让实践引发争议的问题有 :东阳市拥有的水权是不是合法 ,东阳义乌政府作为水权转让主体是否合适。本文从优先用水权原则和优先开发经营权原则成功阐释了东阳水权的合法性 ,并提出了区域水权的概念 ;从地方政府职能强大、区域水权的代表、水市场制度不完善等角度说明东阳、义乌政府作为水权转让主体的必然性。从转让实践中得出的政策启示有 :重视区域利益 ,建立区域水权 ;尽快建立区域水市场 ,培育各类市场交易主体 ;地方政府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应切实保护好区域内用水户利益。

关 键 词:区域水权 市场主体 水市场 水权转让 东阳市 义乌市 地方政府 资源配置 

分 类 号:F299.2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TV213.4[水利工程—水文学及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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