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反腐对策之调整:由完善立法到能动司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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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星丞[1]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学术研究》2014年第8期37-44,共8页Academic Research

基  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GD12XFX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现行刑法反腐对策以完善立法为中心,收效甚微,应进行对策调整,维护立法稳定,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以经济分析"发现问题",以建构诠释"解决问题"。反腐对策制定应以受贿罪与渎职罪为样本,受贿罪之"为他人谋利益"应建构诠释为身份要件,以提高刑罚可能性;渎职罪之"严重结果"应建构诠释为客观处罚条件,以提高刑罚可能性及严厉性。调整后的刑法对策可从完善立法的恶性循环中解脱出来,实现"路径转向",在现行立法的框架下达到良性循环。

关 键 词:刑法反腐对策 完善立法 能动司法 经济分析法 建构诠释论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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