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魏治勋[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4年第8期17-24,共8页Law Scienc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当代中国的法制转型"(项目号:08JJD820173);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青年团队项目)"走向大国的中国法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项目号:IFYT122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采用"抽象的基本权利"模式,意味着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对行政和司法机关没有直接适用性,其具体化依赖于立法。中国权利立法存在着选择性作为和消极作为以及对国际人权公约态度不够积极等问题,导致诸多公民基本权利被悬置和虚化。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公民权利的落实和增长成为其必然内涵,立法机关对基本权利立法负有不可推卸的积极义务,没有任何理由推诿和延宕。基本权利立法应实现从偏重秩序追求向权利保障,从选择性作为和消极作为向全面积极作为的转向,通过多方面的立法举措,尽快为法治国家建设奠立良善的法规范体系基础。
关 键 词:宪法实施 基本权利立法 抽象权利 积极义务 立法转向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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