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政府组织在区域人权法庭中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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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东[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4期135-142,共8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摘  要:非政府间组织在当今国际社会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现代国际法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在人权保护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是非政府组织对国际人权司法程序的参与。但是非政府间组织在区域人权法庭中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其中欧洲人权法庭的实践走的最远也最为成熟,完全赋予非政府间组织在欧洲人权法庭起诉国家的资格,即完全的当事人资格。在美洲和非洲的人权机制中对非政府间组织的法律地位存在限制,但是欧洲的实践代表了这一问题上未来的发展方向,非政府间组织在国际人权法庭中的法律地位将会越来越高。

关 键 词:非政府组织 人权法庭 法律地位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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