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缔结国际条约的法律权力——以修订我国《缔约条约程序法》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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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磊[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上海20004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9期24-35,共12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2HZK009)的阶段性成果;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国际法学J51103)资助

摘  要:由于历史的原因,《缔结条约程序法》没有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做出规定。时至今日,有必要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缔约权纳入《缔结条约程序法》。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是国际法主体,所以其缔约权具有特殊性质。就权限而言,需要从外交与国防的内涵与外延、所谓"剩余权力"的归属以及一般授权与具体授权的区分来进行分析。就互动机制而言,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参与中央政府缔约谈判和中央政府协助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缔约谈判是需要探讨的两个方面。此外,在条约签署之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该按具体情况选择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上报国务院核准或者提交国务院备案。不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择哪种途径,中央政府都有权对其签署的条约进行审查。

关 键 词:香港 澳门 缔约权 《缔约条约程序法》 国际条约 

分 类 号:DF938[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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