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36条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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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合理[1] 

机构地区:[1]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郑州450000

出  处:《学术交流》2014年第8期76-81,共6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2012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提高党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能力研究"(12BDJ029)

摘  要:现行宪法第36条主要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等内容。目前,宪法第36条主要通过《选举法》、《刑法》及《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它对于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存在如下问题:1)现行宪法第36条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主体规定的不够全面,无法包容外国人、无国籍人等。在信仰的范围上仅指宗教,不能包括思想、民间信仰等范畴,似显狭窄。没有明确规定政教分离。2)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与宪法存在着矛盾,不利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落实。3)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救济途径缺失。4)宪法监督制度不够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着宪法第36条的实施。基于此,建议:1)把宪法第36条修改为:人、公民与特定的社会组织有思想、信仰或宗教信仰自由。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原则。2)激活有关宗教自由纠纷的司法,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实现。3)进一步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确保现行宪法第36条的全面落实。

关 键 词:宗教信仰自由 政教分离 完善审查制度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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