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日本宪法中“良心自由”的保护范围——以日本最高法院判例为线索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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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一单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北京100823

出  处:《学术交流》2014年第8期88-92,共5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研究品牌计划"中国宗教事务法制化战略与管理创新研究:现状调查;目标模式与行动方案"

摘  要:良心自由作为个人内在精神活动自由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自由权乃至整个基本权利谱系中都可以说居于中心的位置。《日本国宪法》基于对《明治宪法》的反思和对《波茨坦公告》的接受,对于良心自由予以了专门的保障。但是在良心自由的适用问题上,尤其是在良心自由的具体保护范围问题上,无论是学说还是判例均存在着诸多争议。日本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明确区分了良心自由与信教自由,同时不断细化区分良心自由与内心活动的标准。尽管我国的宪法文本中并没有规定良心自由的条文,同时我国也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但是我国在实践之中已经产生了围绕着良心自由问题的法律争议,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势必要对部门法所提出的上述问题予以回应,发挥其调和利益冲突、建构社会共识的功能。因而有必要借鉴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借鉴日本最高法院所坚持的教义学立场。

关 键 词:良心自由 日本宪法 保护范围 

分 类 号:DF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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