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医鉴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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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国生[1] 廖振瑜 

机构地区:[1]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广东佛山528000 [2]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广东广州510800

出  处:《刑事技术》2014年第4期48-50,共3页Forens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摘  要:从广义上来讲,凡是病人或其家属对医疗工作不满,认为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失误,以及认为由此引发的其他后果,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行使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未作出裁决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2].医疗失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完全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由于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不足以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通常医疗纠纷是由医疗事故和医疗失误引起的.

关 键 词: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医疗失误 正常医疗转归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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