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的合法性与负担标准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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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安宁[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江苏南京211189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58-61,共4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  金:教育部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水资源危机的私法应对--以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研究为中心"(12YJC82001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政府性基金作为政府广泛应用的财政工具,在达到行政目的的同时也可能会侵害公民的财产权,这便要求政府性基金需要寻求自身的合法性依据。在特别公课理论下,政府性基金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同时也要根据特别公课的特定关联构建符合政府性基金目的的平等负担原则。

关 键 词:政府性基金 特别公课 负担平等 特别关联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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