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视域下刍议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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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梅凯龙 

机构地区:[1]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24期121-12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在行政法治视域下,村委会享有法律授权的行政职权,在正常的职责活动中履行着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有确定的行政主体地位;因而,其运用行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进而,在履行某些行政职能并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时,应当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关 键 词:行政法治 行政主体地位 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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