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油气开发污染强制巨灾保险模式构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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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天生[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辽宁大连116026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141-146,共6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原理与机制研究"(12CFX097);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海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ZJ201301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海洋巨灾保险法律问题研究"(3132013118)

摘  要:随着海洋油气工业的发展,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事故频繁发生,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损害,建立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的强制巨灾保险机制势在必行。相关国际公约、保险法、海事法和环境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当前海洋油气开发的实践表明,应确立由油井所有者、开发作业者、钻井平台所有者及出租人为主体的多重投保主体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互助保险机构、自我保险机构、政府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承保主体模式。根据海洋油气开发的独特性,还应确立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强制巨灾保险的政府补贴与独立运作模式,以及特有的风险触发模式。

关 键 词:海洋油气开发污染 巨灾保险 风险触发线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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