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说明与说明义务违反:论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  被引量:6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赵书鸿[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政法论坛》2014年第5期73-84,共12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诈骗罪理论通说一般认为,实施欺诈的行为人通过意思说明引起了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因此,诈骗罪中的欺诈是具有意思说明价值的行为。但坚持这种意思说明价值,反而给欺诈行为的判断造成了诸多困难,这不但从积极欺诈行为中,而且在不作为欺诈中都能得到证明。这就表明,欺诈并不必然是具有意思说明价值的行为。诈骗罪中,具有认知优势的欺诈人处于特定的被信任地位,他应当履行对被害人财产安全的照看义务,从而避免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因此,义务违反是欺诈行为统一的归责基础,而不论这种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关 键 词:意思说明价值 升高信任关系 照看义务违反 统一归责基础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