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应当以权利为本位——以义务本位论对权利本位论的批评为讨论对象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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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大军[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151-160,共10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权利本位论研究"(10JJD820007);司法部200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当代中国法律义务实现的实证研究"(09SFB3002);"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摘  要:环境问题的突出迫使学者重新考量环境法的本位问题。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有学者认为环境法无法解决环境问题的原因在于其以权利为本位,对其进行分析和批评,并提出意在解决环境问题的义务本位理论。针对义务本位理论的批评与建构,有必要重新回到权利本位理论来研究环境法应该以权利还是义务为本位。

关 键 词:权利本位 义务本位 环境权 环境义务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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