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稀缺的传统物权法:矛盾与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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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凇纶[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9期264-267,共4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摘  要:作为财产问题的基本预设,稀缺要求财产法促进物为更多人提供利益。由于共有存在较大的内部紧张关系,有必要设计其他制度。传统物权法希望以权利形式的多样化来减缓稀缺;但同时又对此种多样化加以严格限制。这一矛盾叙事的理由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但其认识存在严重偏差:交易安全不是法律判断而是市场判断,一厢情愿地用法学家的标准来垄断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是典型的家长主义倾向。

关 键 词:稀缺 限制物权 财产的社会化 交易安全 家长主义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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