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政府职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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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沛智[1] 

机构地区:[1]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天津市300387

出  处:《新视野》2014年第5期65-69,共5页Expanding Horizon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0YJC870015);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基金项目(52WW1313)

摘  要:缺陷产品召回应以自愿召回为主,强制召回为辅。在经营者未主动召回其缺陷产品时,政府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召回。两种召回形式中的政府职责是不同的。在自愿召回中,政府应以引导、协调功能为主,主要体现为弱势、消极政府;而在强制召回中,政府应以强制、处罚功能为主,主要体现为强势、积极政府。不论以哪种方式介入,政府都应注意度的把握,成为真正的责任政府。

关 键 词:自愿召回 强制召回 召回法律主体 政府职责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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