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举办广电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可省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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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新疆人大》2014年第8期44-44,共1页

摘  要: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为:将《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广播电视节目集中交流、交易活动,应经省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修改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广播电视节目集中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关 键 词:交易活动 节目交流 审批权限 四川省 广播电视节目 广电 行政区域 行政部门 

分 类 号:F830.7[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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