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额宝的法律性质及其监管原则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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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琪[1] 赖华子[1]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  处:《审计与理财》2014年第8期33-35,共3页

基  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成果;项目批准号:FX1318

摘  要: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创新,是一款具有支付与增值双重属性的证券托管凭证。余额宝运作的本质是B-TO-C金融电子商务,支付宝公司在余额宝业务中所担当的法律角色是金融居间人。余额宝所涉及金融产品的风险主要由金融产品的发行人与投资者承担,作为居间商的金融电商在业务中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应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取先入金融分业核准,后入金融分业备案,工商管理部门统一规范监管,金融部门功能监管的监管原则,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维护金融安全前提下的创新,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业自律,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金融秩序。

关 键 词:余额宝 互联网金融 金融创新 居间商 金融监管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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