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志强[1]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出 处:《晋中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69-73,共5页Journal of Jinzhong University
摘 要:《环保法草案》将诉讼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引发了学界的广泛争议,然而这种争议多半停留在诉讼类型化视角下对环保行政机关、检查机关、NGO等组织自身的优劣势等方面进行具体技术角度分析,并未真正找寻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理论逻辑基石——公众环境权。因此,从权利构造角度入手,确立公众的环境权,进而理清诉讼原告资格的纷争,赋予公众环境公益诉权,是当前《环保法》修改的应有之义。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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