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的姓名权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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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程宏 陈怀特 武亚琦 任汝平[1] 

机构地区:[1]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浙江嘉兴314001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4年第5期74-76,共3页

基  金:本论文是嘉兴学院2013年SRT重点课题“我国公民姓名权若干问题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该项目负责人为马程宏,参加人为武亚奇、陈怀特;指导教师为任汝平教授.

摘  要: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个人姓名的一项人身权利。受传统姓名文化的影响,且为现实公共利益的需要,姓名权中的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姓名维护权的行使,都应受到法律的限制。

关 键 词:姓名 姓名权 姓名决定权 姓名变更权 姓名使用权 姓名维护权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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