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CISG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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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春雨[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4年第14期47-50,共4页

摘  要:世界各大法系的合同法都对合同的违约行为的救济方式作出了规定,其中最严厉的救济方式应该是解除合同。但是由于历史传统与现实情况的不同,各国对合同解除需要满足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方式、合同解除的效果等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合同的解除也有相关的规定。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采用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制度作为对违约救济的最后一项手段,这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制度。文章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宣告合同无效背景、要件、效果出发总结出《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适用的各种情况,为我国今后的贸易实践提供借鉴。

关 键 词:CISG 宣告合同无效 根本违约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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